浙江音樂學院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發(fā)布時間:2020-11-05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育部關于深化高校教師考核評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切實加強學院師德師風建設,嚴格落實師德“一票否決制”,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全體教職工。
第三條 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負責教職工師德失范行為的認定及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建議。師德建設委員會下設師德失范行為認定工作組,負責師德失范案件受理、調查、認定、處理、復核、接受申訴等工作,由學院分管師德師風工作院領導擔任組長,黨委教師工作部、人事處、工會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
第四條 凡有下列師德失范行為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行政處分。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在公開場合、各類媒體與網絡平臺上,散布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違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危及意識形態(tài)安全與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言論;發(fā)布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內容。
2.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學院和學生合法權益。
3.破壞民族團結,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4.違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
5.在校園范圍內傳播宗教和組織宗教活動。
6.傳播低級庸俗文化,傳播非法出版物;宣傳或參與非法組織活動、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動。
(二)教育教學方面
1.在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fā)表、轉發(fā)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2.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教書育人的工作職責,不接受分配的正常教學科研、藝術實踐等任務,或未履行申請、批準手續(xù),擅自調課、停課、請人代課。
3.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課堂上不按要求完成教學任務,課后收取酬金輔導學生的,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4.違反考試(評卷)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評卷)公平、公正的行為。
5.從事對學生身心健康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活動,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創(chuàng)作表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三)學術道德方面
1.在科研創(chuàng)作、項目申報、評獎評優(yōu)和職務評聘等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和教育教學成果,偽造、拼湊、篡改科學研究實驗數據、結論、注釋或文獻資料等學術不端行為。
2.違規(guī)使用學院、學科及科研經費,利用科研學術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3.偽造學歷、學位、資歷和成果等。
4.成果發(fā)表時署名不當或一稿多投,或重復發(fā)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5.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和妨礙他人科學研究活動,壓制打擊不同學術流派和學術觀點。
6.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隱匿學術劣跡或學術造假。
(四)工作和生活作風方面
1.造謠、傳謠,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和人身攻擊。
2.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串聯煽動鬧事,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違法上訪等活動。
3.作為互聯網群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組管理責任,造成群組內的信息發(fā)布和言論違反法律法規(guī)、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違規(guī)使用辦公平臺發(fā)布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4.工作不負責任、不作為、慢作為,或違反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5.對學生實施猥褻、性騷擾或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歧視、侮辱、體罰或打擊報復學生。
(五)廉潔自律方面
1.在招生、招聘、考試、推優(yōu)、保研、就業(yè)、入黨、選拔班干、獎(助、貸、補)學金評定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yōu)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
2.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的宴請、旅游、休閑娛樂等活動;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等。
3.利用學校琴房、場館設施等國有資產進行盈利;向學生推銷樂器、圖書、參考資料等獲取收益;私自組織學生外出參加商業(yè)演出或其他營利性活動等謀求利益,產生不良影響。
4.散布虛假招生廣告,或充當招生中介,騙取考生及家長錢財;擅自利用學院名義或院名、院徽、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六)其他違反《高等學校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條 師德失范行為認定處理程序。
(一)單位或個人均可通過郵箱(信箱)向所在部門或黨委教師工作部舉報學院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舉報一般應為實名舉報,舉報材料應寫明本人基本信息及聯系方式,寫明被舉報人師德失范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基本事實,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二)各單位接到有關舉報線索或自行發(fā)現其教師有師德失范行為應及時向黨委教師工作部匯報。黨委教師工作部接到舉報后,報分管院領導,經批準后聯合相關部門組成認定工作組開展調查工作。涉及教師教學工作的由教務處、督導組或研究生處協助核查;涉及學術研究、學術道德方面的由科研處(院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協助核查;涉及輔導員、學生工作的由黨委學生工作部協助核查。黨員、中層干部和履行公權力的人員涉及違紀違法的移交學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
(三)認定工作組秉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期間聽取包括涉事教師在內的各相關人員的事實陳述、申辯、理由及意見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四)認定工作組查證結束后,將書面調查報告提交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審定涉事教師是否存在師德失范行為,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提出處理或處分建議,報院長辦公會或院黨委會研究決定。
(五)黨委教師工作部將認定結果和處理或處分決定書面送達涉事教師所在系(部)和本人,同時抄送人事處,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所在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對其談話教育,督促其整改。
(六)處理或處分決定存入教師個人檔案,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七)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黨委教師工作部提交復核申請。申請復核時應提交前期調查中未提交的新事實、理由和證據。教師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或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或處分的執(zhí)行。
第六條 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與被調查人員有親屬關系、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情形,應當主動回避。當事各方調查過程中應遵循嚴格保密原則,未經允許,均不應公開調查相關內容。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后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 學院教師出現師德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yōu)、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情節(jié)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將根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還將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將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在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同時,學院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組織人事措施給予行政處理:
1.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撤銷其獲得的有關獎勵、榮譽或資格;
3.三年內停止職務或其他各類晉級;
4.調離現工作崗位、停止現工作職務。
第八條 有師德失范行為教師如有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理。如有藏匿、偽造或銷毀證據等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調查人員的,涉及多種師德失范行為或在受處理期間又出現師德失范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九條 學院將師德“一票否決制”納入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學院中層干部考核體系。教師師德師風建設實行主體責任制和問責制,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jiān)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fā)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fā)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條 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所在系(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院分別做出檢討說明,由學院依據有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取消系(部)當年部門年度評優(yōu)資格。
第十一條 學院編外聘用教職工及勞務派遣人員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如發(fā)生師德失范行為的,經認定后,直接解除聘用關系,永不聘用。
第十二條 相關行為上級部門有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黨委教師工作部負責解釋。